东营市国家安全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法律依据 (一)《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法律规定及执行标准 (一)建设项目未经国家安全事项审批进行建设的 1.法律规定。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建设项目未经国家安全事项审批进行建设的。 2.执行标准。 (1)一般: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开工建设,接国家安全机关整改通知,按要求改正并落实相关技术保卫措施的,警告、免予处罚。 (2)较重: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开工建设,接国家安全机关整改通知,逾期且改正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 (3)严重: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开工建设,接国家安全机关整改通知,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 (二)建设项目中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设备、设施未经国家安全机关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 1.法律规定。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设备、设施未经国家安全机关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 2.执行标准。 (1)一般:建设项目中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设备、设施未经国家安全机关验收合格,接国家安全机关整改通知,按要求改正的,警告、免予处罚。 (2)较重:建设项目中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设备、设施未经国家安全机关验收合格,接国家安全机关整改通知,逾期且改正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 (3)严重:建设项目中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设备、设施未经国家安全机关验收合格,接国家安全机关整改通知,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 (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场地、未经国家安全事项审批,出租、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的 ⒈法律规定。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场地未经国家安全事项审批,出租、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的。 2.执行标准。 (1)一般: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场地未经国家安全事项审批,出租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未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接国家安全机关通知,限期改正的,警告、免予处罚 (2)较重: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场地未经国家安全事项审批,出租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未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接国家安全机关通知,逾期且改正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场地未经国家安全事项审批,出租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未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接国家安全机关通知,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拒绝落实技术安全防范措施或者拒绝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信息,拒不改正的 1.法律规定。 (1)《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拒绝落实技术安全防范措施或者拒绝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信息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其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安全工作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执行标准。 (1)一般: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存在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信息、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行为,按国家安全机关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落实技术安全防范措施的,警告、免予处罚。 (2)较重: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拒绝落实技术安全防范措施或者拒绝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信息,逾期且改正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 (3)严重: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拒绝落实技术安全防范措施或者拒绝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相关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被检查单位拒绝落实技术安全防范措施,逾期不改正的 1.法律规定。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被检查单位拒绝落实技术安全防范措施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被检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2.执行标准。 (1)一般:被检查单位的办公设施、通信网络、计算机网络、智能化集成系统等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按国家安全机关要求,落实技术安全防范措施的,警告、免予处罚。 (2)较重:被检查单位的办公设施、通信网络、计算机网络、智能化集成系统等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拒绝落实国家安全机关提出的技术安全防范措施,逾期且改正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3)严重:被检查单位的办公设施、通信网络、计算机网络、智能化集成系统等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拒绝落实国家安全机关提出的技术安全防范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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