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有关开业、变动、歇业以及注销等基本情况的变化实行法定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向税务机关办理的一项法定手续。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税务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等。 ※设立登记 1、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申请条件 适用于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所需材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2、个体经营设立登记 申请条件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所需材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临时经营设立登记 申请条件 具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4)异地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所需材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提供)。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 税务登记情况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时限要求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所需材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停业、复业登记 所需资料 停业登记 1、《停业复业报告书》; 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 复业登记 《停业复业报告书》 ※注销登记 申请条件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7、非境外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时限要求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所需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纳税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非居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9、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重新税务登记 申请条件 在同一辖区内已被批准注销或非正常注销后又重新恢复经营的纳税人,向该辖区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时限要求 1、对于税务机关已经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2、对于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应于重新纳入管理之日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所需材料 1、《重新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报验登记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开具 申请内容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所需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外管证》的报验登记 申请内容 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开始前,持《外管证》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所需材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外管证》的核销 申请内容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活动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所需材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相关完税证明。 办理地点 市、县区(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国税、地税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