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与渔业政策
※养殖证
1、对水产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也就是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2、对已养水域滩涂,符合养殖规划并持有养殖证的,可简化审核程序予以换证;尚未领取养殖证的应尽快审核补发;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持有养殖证的,限期予以调整;无证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3、新规划用于养殖开发的水域滩涂,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优先考虑因当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转产从事养殖业或者因养殖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场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以及当地传统养殖生产者。
县(区)人民政府是养殖证的主管机关。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的审核工作。
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2、审核。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
3、批准。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申请县(区)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承包人按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后,到所辖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养殖证。
5、登记造册、公告。
有效时限
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投资风险、收益等综合因素,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分别为:浅海、滩涂15年,深海30年,水库、河沟10年,临时养殖区2年。集体水域滩涂或全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有效期应与承包合同期限一致。
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营区海洋与渔业局 联系方式:0546-8261258
河口区海洋与渔业局 联系方式:0546-3659097
广饶县海洋与渔业局 联系方式:0546-6080621
垦利县海洋与渔业局 联系方式:0546-2581285
利津县海洋与渔业局 联系方式:0546-5621800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所需资料
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或证明苗种场所有权、经营权的其他材料;
4、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苗种生产场地环境状况说明和水质检测报告;
5、合法有效的苗种或亲本检验、检疫报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检验、检疫,由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出具检验、检疫报告。
办理流程
1、
2、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苗种生产许可证
证件有效年限:3年
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营区海洋与渔业局 联系方式:0546-8261258
河口区海洋与渔业局 联系方式:0546-3659097
广饶县海洋与渔业局 联系方式:0546-6080621
垦利县海洋与渔业局 联系方式:0546-2581285
利津县海洋与渔业局 联系方式:0546-5621800
东营市海洋与渔业局 联系方式:0546-8338717
※海洋渔业捕捞许可
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相关规定。
所需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
2、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的《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渔捞日志》(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捕捞许可证)。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东营市海洋与渔业局下设四个渔政渔港监督监察大队。
联系方式:垦利:0546-2898186 河口:0546-3650758
利津:0546-8870306 东营区、广饶:0546-8356197
※海域使用及海域使用金
申请条件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使用海域:
(1)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的;
(2)破坏海域资源、环境、自然景观和生态平衡的;
(3)造成航道、港区淤积、堵塞以及其他有碍锚地、港口生产作业的;
(4)导致岸滩侵蚀和危害海堤等海岸工程安全的;
(5)在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区、生物养殖场及其他重要的工程区等区域内开采海砂的;
(6)妨碍航行、消防、救护、汛期行洪的;
(7)对军事管理区有不利影响的;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所需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书;
2、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3、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办理流程
审批权限
1、下列项目用海,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1)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十公顷以上不满六十公顷的;
(2)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二百公顷以上不满七百公顷的。
2、下列项目用海,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1)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不满十公顷的;
(2)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不满二百公顷的。
3、我市东营区、河口区的海域使用,由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海洋与渔业局窗口
办理地址: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218号
联系方式:0546-8338717
缴费——海域使用金
1、缴纳依据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鲁财综〔2007〕108号)规定,凡在东营市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经营性用海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标准缴纳海域使用金。征收海域使用金,必须使用由省财政统一印制的“海域使用金专用缴款书”。
2、缴纳标准
根据我市实际,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未经评估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海底电(光)缆、管道用海,每年每公顷4500元;
(2)海上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每年每公顷9万元;
(3)采油(天然气)平台或井组用海,每年每公顷45000元;
(4)围海养殖用海每年每公顷1500—7500元;
(5)其他用海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鲁财综〔2007〕108号)规定标准执行。
3、征收机构
胜利油田、自然保护区使用海域,海域使用金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海域使用金由所在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渔船买卖、更新改造捕捞许可证
办理指南
1、县内买卖渔船买卖双方持身份证、买卖合同、有效的渔船证书(登记、检验、所有权、许可证)到县级渔政机构提出卖船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开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渔业船网指标批准书》,买船人持《证明》和《批准书》到县区船检部门办理渔船登记、检验、所有权证书过户手续,持新证书到渔政部门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
2、市内跨县区买卖过户
拟购买渔船船主持渔船证件到所在县区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开具《同意接收证明》,持渔船证书和《证明》与原船主到原船所在地渔政机构提出卖船申请,审核同意后开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到市渔政机构申请《渔业船网指标批准书》,持《转移证明》和《批准书》到买船所在地县级船检机构办理新证书,持新证书到渔政机构申请捕捞许可证。
3、跨市购置
拟购买渔船船主持渔船证件到所在县、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开具《同意接收证明》,持渔船证书和《证明》与原船主到原船所在地渔政机构提出卖船申请,审核同意后开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到购置渔船所在地渔政机构申请,逐级上报省申请《渔业船网指标批准书》,持《转移证明》和《批准书》到买船所在地船检机构办理新证书,持新证书到渔政机构申请捕捞许可证,逐级上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渔船报废更新手续的办理
渔船所有人持有效渔船证件,到所在县区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办理预审手续,逐级上报省审批同意后,由所在县区海洋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有管辖权的港监、船检、渔政执法人员到现场对渔船进行拆解并拍照记录,拆解完毕后,渔政机构出具《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连同船检、渔监机构出具的《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监督拆解证明》、《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以及渔船拆解照片、视频逐级上报省渔政机构办理《渔业船网指标批准书》,持《批准书》建造新船,到船舶检验部门申请检验,持新证书到渔政机构申请许可证。
5、制造渔船必须先取得功率指标,可以通过购置旧船后报废更新或将原有旧船报废取得,可以多艘渔船指标合建一艘渔船,办理程序参照报废更新手续办理。
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各县区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监察大队
东营区:海洋与渔业局0546-8356221 渔政0546-8356197
河口区:海洋与渔业局0546-3659091 渔政0546-3650758
广饶县:海洋与渔业局0546-6080608 渔政0546-8356197
垦利县:海洋与渔业局0546-2581287 渔政0546-2898186
利津县:海洋与渔业局0546-5621240 渔政0546-8870306
※渔船检验
初次检验
新造、改造申请初次检验业务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按规定填好检验申报书;
2、渔政部门签发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
3、渔港监督部门船名号审批文件;
4、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5、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或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
6、渔业船舶修造厂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7、船舶建造合同复印件。
船舶所有人申报检验业务时,验船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船舶所有人是否受理检验;检验完成后7个工作日签发检验证书;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换证检验
船舶所有人申报渔业船舶换证检验业务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按规定填好的检验申报书;
2、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3、渔业船舶修造厂的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4、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
船舶所有人须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验船部门申报换证检验。船舶所有人申报换证检验时,验船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检验;检验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检验证书;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年度、期间检验
船舶所有人申报年度、期间检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按规定填好的检验申报书;
2、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船舶所有人须在船舶检验周年日前3个月内向验船部门申报年度、期间检验;船舶所有人申报年度期间检验时验船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检验;检验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临时检验
船舶所有人申报临时检验业务,验船师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规定执行临时检验,必须检查现有检验证书的常规或非常规检验情况,分别按照适用的年度或期间或换证检验的规定审查相应的文件,确定按照何种常规检验的项目或非常规检验项目执行检验。
1、验船部门受理船舶所有人卖出临时检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按规定填好的检验申报书;
(2)现有船舶检验证书及相关技术文件;
(3)买卖合同复印件;
(4)船籍港船籍注销证明文件。
2、验船部门受理买入临时检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按规定填好的检验申报书;
(2)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
(3)渔港监督部门船名号审批文件;
(4)原船籍港船籍注销证明文件;
(5)现有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6)船舶买卖合同复印件。
渔业船舶在因检验证书失效无法回船籍港,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检验的,因主管部门规定其他特定情形的,船舶所有人必须申报临时检验;船舶所有人申报临时检验时,验船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检验完成后7个工作日之内签发检验证书;检验不合格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公证检验
1、船舶所有人在申请公证检验时,需提交下列文件:
(1)按规定填好的检验申报书;
(2)现有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3)船舶主要图纸及技术文件。
2、验船部门在受理渔业船舶海事纠纷、买卖、租赁、保险等检验业务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检验委托书;
(2)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
(3)现有船舶检验证书;
(4)船舶登记和所有权证书;
(5)船舶图纸及技术文件;
(6)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船舶所有人在申请公证检验时,验船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检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签发检验证明书。
不同用途的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1、养殖用海十五年;
2、拆船用海二十年;
3、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4、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5、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6、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怎么办?
■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权能变更、转让、继承吗?
■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海域使用金有何用途?
■ 我市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主要用于公益性海洋开发、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使用规划、海洋资源调查、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海洋气象预报站建设、海洋监察执法手段改进、海洋减灾防灾指挥系统建设、海域作用和海洋功能区划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海洋管理培训、海上巡查等。
炸鱼、毒鱼、电鱼者有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养护区内偷捕、越界抢捕他人水产品的应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目前适合我市增、养殖的名特优品种
(1)淡水品种
①池塘养殖品种:黄河口大闸蟹、黄河口甲鱼、南美白对虾、革胡子鲶、彭泽鲫、异育银鲫、建鲤、黄颡、南方大口鲶、斑点叉尾鮰、罗非鱼、条纹鲈、漠斑牙鲆、青虾、泥鳅;
②水库增养殖品种:黄河口大闸蟹、大银鱼。
(2)海水品种
①池塘养殖品种:中国对虾、南美白对虾、日本对虾、三疣梭子蟹、鲈鱼、梭鱼、黑鲷、半滑舌鳎、海参等;
②浅海滩涂增养殖品种:文蛤、青蛤、毛蛤、四角蛤、沙蚕、螠蛏、毛蚶、竹蛏等。
★ 国家、省对海洋捕捞渔民减船的补贴政策
2002年国家开始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渔民转产转业计划,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财农办〔2003〕116号),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办〔2003〕51号),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捕捞渔船报废补助和扶持转产转业渔民项目的建设。从2010年起,渔船报废减船补贴标准提高为4000元/千瓦(国家财政2500元,省财1500元)。2010年度我市申请报废渔船1艘(鲁垦渔1087),主机功率共8.8千瓦,申领减船补助资金3.52万元。国家、省以渔民自愿方式,鼓励渔民减船转产,凡符合国家、省规定减船条件的海洋捕捞渔船均可申请。
★ 伏季休渔
(1)是什么
伏季休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保护渔业资源的一种制度。它规定某些作业在每年的一定时间、一定水域不得从事捕捞作业。因该制度所确定的休渔时间处于每年的三伏季节,所以又称伏季休渔。
(2)起止日期
《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09〕1号)规定:休渔时间为两个半月至三个半月,其中: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北纬35度至26度30分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东海海域为5月16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3)对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标准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2010年山东省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海渔函〔2010〕131号),对伏休期间所发生的渔业违法行为,统一了执法规程和行政处罚标准:
①对在伏季休渔期间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150马力以上渔船每船处30000—50000元,149—40马力渔船每船处10000—30000元,39马力以下每船处3000—10000元罚款;对带头非法捕捞、违规影响大、破坏资源严重及逃避、抗拒渔政检查的,没收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直至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对在伏季休渔期间无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150马力以上渔船,每船处30000—100000元罚款,149—40马力渔船,每船处10000—50000元罚款;39马力以下渔船,每船处5000—1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③凡在伏季休渔期间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④凡在伏季休渔期间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⑤凡在伏季休渔期间向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的,一律依照《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性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⑥凡在伏季休渔期间销售、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的,一律按照《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水产品市场价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