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居住证条件及流程
申领居住证(派出所受理、分县局签发、省厅制证,15个工作日)
(一)居住证申领条件。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居住地设区市市区或者县(市)内居住半年以上,并同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其中,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二)申领居住证所需证明材料为: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已购买房屋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4、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
5、学生证、全日制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
上述2、3、4、5项只需提供其中材料之一即可。
(三)申领居住证的程序:
答:流动人口符合申领居住证条件的,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并携带能够证明其在我市居住的房产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用工单位相关证明、工商营业执照、连续就读证明等的其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可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派出所工作人员受理后,为其打印《山东省居住证申领表》和《山东省居住证领取凭证》,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将《山东省居住证领取凭证》交申请人。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15日后持领取凭证到派出所领取居住证。
(四)、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流动人口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障;
(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五)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九) 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十)在居住地享有机动车注册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十一)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十二)具有本省户籍且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
(十三)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条件申请常住户口。
(十四)省内户籍的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可以享有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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