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召开《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2017年12月29日上午,我市召开《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市法制办副主任王仕刚发言如下:
《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12月28日公布,并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是我市首部规范城市绿化管理的政府规章。《办法》的正式出台,对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发挥政府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就《办法》的制定情况和主要内容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立法的必要性
2005年,我市制定出台了《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对规范我市城市绿化管理,提升城市绿化整体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办法》已于2016年6月30日到期。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绿化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查(绿色图章)执行不到位,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不够明确,有些违法行为上位法没有规定处罚措施等。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也要求出台相关的法规规章。因此,为解决上述问题,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结合东营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在充分调研论证,积极借鉴青岛、深圳、福州等外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本《办法》(草案)。
二、起草和审查过程
《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是列入今年政府立法计划的一类项目。前期,市城管局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并提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9月20日,市政府法制办通过东营日报、“中国东营”门户网站、市法制办网站、“黄河口法治力量”微信公众号、公益短信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11月30日,市法制办书面征求了各县区政府以及市编办、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交通、水利、林业、城管、东营开发区、东营港开发区等部门、单位的意见;12月7日,市法制办召开论证协调会,部分县区、东营开发区、东营港开发区、市直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东城街道、胜利街道及部分社区居委会负责人、物业公司代表、市政府法律顾问等共40余人参加;12月20日,市法制办将《办法》(上会讨论稿)发市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林业、城管等7个市政府部门单位,对《办法》作进一步协调论证。在对征集到的意见以及外地有关经验进行梳理和论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管理和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四十一条,主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管理职责。第三条规定,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等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加强规划建设管理。一是明确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程序和绿线划定。第八条规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负责实施;第九条规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配合,根据有关规定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各类绿地的绿线,按照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是明确了城市绿地的建设标准。为了防止城市绿地建设片面追求亭台楼阁和其他建筑物的建设,突出绿地建设的生态型、观赏性,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规划、建设城市绿地,确保绿地率达标。城市绿地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所选择的植物应当适地适种,实现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的合理种植结构。三是推动“绿色图章”制度落实。实施“绿色图章”制度,在规划阶段按标准控制住附属绿化指标和设计方案,能极大地提高我市的绿地总量,解决近几年我市新建住宅小区绿地率不达标引发的突出矛盾。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进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总平面规划方案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并加盖绿色图章。加盖绿色图章作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重要依据。四是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第十三条规定,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园林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四条规定,城市绿化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园林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作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重要依据。五是加强园林施工企业诚信管理。为了弥补国家取消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后的空白,加强绿化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第十五条规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园林绿化企业的守法和诚信档案,将企业守法和诚信情况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三)加强绿地保护和管理。一是规定改变绿地性质和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程序。第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等部门依法批准。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申请人应当及时恢复城市绿地并报原批准部门查验、确认。二是明确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第二十条规定,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园绿地、城市主次干道、防护绿地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二)居住区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政府负责;(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五)临时绿地由用地单位负责。权属不明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养护。三是规范砍伐、迁移树木的审批程序。为了更好地保护城市树木,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确需迁移或者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四是加强施工降水、排水保护管理。目前,我市因施工降水、排水造成树木死亡问题突出。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在城市树木周边实施降水、排水作业的,应当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树木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因降水、排水导致树木死亡。
(四)加强监督检查。为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四章对监督检查职责以及违法事实确认等作了规定。
(五)创设部分行政处罚措施。第五章结合东营实际,按照立法权限,针对管理中遇到的空闲土地不及时绿化,养护责任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养护或者修剪,在城市树木周边实施降水、排水作业,未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取保护措施等突出问题,在政府规章的权限范围内创设了部分行政处罚措施。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孟凡吾发言如下:
一、多措并举开展《办法》宣传活动。一是在城市主要公园、广场设立宣传点,发放宣传手册。二是集中开展以“爱绿护绿,共享文明”为主题的《办法》宣传月活动;三是组织举办全市城市管理系统《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专题培训班,进一步提高全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法制意识。四是向广大市民发出爱绿护绿的倡议书,希望大家共同来建设美丽幸福新东营,
二、不断完善行业规划编制。重新编制《东营市中心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城市园林绿化近、中、远期发展规划目标;组织编制《东营市绿道网规划》《绿线专项规划》,划定各类城市绿线,明确城市绿地范围,强化绿化成果保护,提升绿地生态功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扎实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今年市委市政府加大了对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投入力度,实施了一大批生态绿化项目。目前全市建成各类游园57处、城市绿道329公里,实施城市道路绿化改造提升186公里。可以说,全市对城市园林绿化的重视程度之高、投入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东城继续发挥全市生态园林建设的示范引领作用。一是重大生态片区建设快马加鞭。规划面积24.25平方公里的森林湿地公园,2020年底以前全面建成。二是多个城市公园建设改造完成并开放。今年,秋月湖公园等6处公园完成提升建成开放。同时,胜利公园等3处公园提升将于年底完工。三是多条城市生态景观廊道加快建设。东二路综合改造北二路以南绿化提升全面完成,中心城再添一“高大上”景观长廊;全长4.95公里的利三沟水系完善工程已焕发新颜,如同一座精细化打造的“城市客厅”。广利河绿化提升、东青高速城区段两侧绿化工程(东侧)正紧锣密鼓建设,将于年底完工。四是城市绿道不断延伸。在去年建成107公里城市绿道的基础上,今年又实施29.2公里城市绿道建设,为市民绿色出行和休闲健身提供更多更好的便利。五是城市街头游园再添新成员。继去年建成15处街头游园的基础上,今年又新建10处街头游园,更好满足市民“500米见园”的期待。六是城市湿地建设快速推进。溢洪河生态湿地、东七路生态湿地正加紧建设,年内将完成主体。2018年我局以“大空间、大绿地、大水面、大湿地” 四大城市特色为着力方向,加速生态宜居之城建设步伐。
四、严格规范“绿色图章”审批制度。一是继续以“绿色图章”等工作为突破口,大力提升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在城市绿化建设中的重要职能作用。严格规范临时占用绿地、擅自改变绿地用途、树木移植砍伐等行政许可行为审批程序,落实城市主干道行道树整体更换听证制度,不断拓宽公众参与保护园林绿化成果的渠道。二是加强园林绿地管理工作,按照管理等级制定相应管理标准,形成权责分明,管理有序的绿地管理制度。三是根据绿地管护市场化运作的需要,转变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方式和职能,探索新的绿地养护管理办法,仔细核算绿地维护成本,探索建立市场化运营新机制。
五、加大园林绿化执法力度。开展城市绿地保护专项执法行动,设立投诉举报平台和电话,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毁坏绿地、攀折花木、种植蔬菜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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