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管理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领
1、初次申领
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所需材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原件;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原件;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7)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须出示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8)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和车架号拓印膜(其中不属于免检车型的,还应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9)属于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还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车牌证缴纳费用
需缴纳的费用有:车辆检验费、行驶证登记证书工本费、汽车反光号牌费、机动车放大号费(货车)、大型汽车门字费(大型货车)、挂车人工检验费(大型货车挂车)、小型汽车门字费(三轮汽车、低速汽车)。
2、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所需材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属于换领登记证书的,还需提交原机动车登记证书;
(4)属于补、换领号牌、行驶证的,还需将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部分交回;
(5)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申请换领登记证书、补、换领号牌、行驶证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东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办理地址: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交警支队院内
联系方式:0546-8737861
其他申办机构、地点请参照延伸阅读《东营市公安交警车驾管业务受理窗口地址表》
3、临时行驶车号牌申请
申办条件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所需材料
(1)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属于未销售的机动车或者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的特型机动车的,还需提交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原件;
(5)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的,还需提交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申请机动车临时号牌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办理地点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申领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1、免检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申领
申领条件
6年内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可以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直接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属于免检范围的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6年内仍按原规定每2年检验1次。
所需材料
(1)环保检验标志副本;
(2)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办理地点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2、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申领
所需材料
(1)环保检验标志副本;
(2)《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办理地点
具备资质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3、补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申领条件
需补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所需材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
办理地点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4、本市机动车委托外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所需材料
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申请委托→领取《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受委托地车管所检验车辆
5、外省市机动车委托本市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所需材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6)《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
(7)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6、异地审车办理指南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二手机动车过户办理
申请条件
需进行二手机动车过户办理的车辆。
所需材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转移证明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号牌;
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6、车架号拓印膜;
7、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还应当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8、属于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9、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须出示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转移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办理地点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机动车变更登记办理
申办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进行机动车变更手续的车辆。
2、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情形: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4)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6)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申办材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4、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发动机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及相应的拓印膜;
5、属于变更车身颜色、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6、属于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使用性质变更的,还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7、属于更换机动车整车的,还应当提交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和相应的拓印膜(其中不属于免检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8、办理变更登记时,需更换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还需提交原机动车号牌;
9、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须出示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办理地点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机动车注销登记
申办条件
符合国家规定进行机动车注销手续的车辆。
所需材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3、属于校车、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需要民警监销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4、属于机动车报废解体的还需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5、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6、属于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7、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出境证明。
8、属于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还需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
9、属于非法拼(组)装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还需提交机动车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10、属于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时所需携带的材料同上。车辆所有人在报废地申请结束后,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回登记地车辆管理所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
11、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销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办理地点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机动车抵押/解除抵押登记
不予办理抵押登记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6)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所需材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属于抵押登记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5、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还需提交包含解除抵押内容的人民法院出具已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的复印件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6、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须出示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抵押/解除抵押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办理地点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机动车质押备案和解除质押备案
所需材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质押/解除质押备案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办理地点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机动车相关业务办理
申办条件
符合国家规定进行机动车停驶、复驶、更正等手续的车辆。
所需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属于需要重新核发行驶证的,还需提交原行驶证;
3、属于需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还需提交原机动车号牌。
办理地点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货车通行证办理
市区通行证分为临时通行证(1-5天)和季度通行证两种:
1、办理临时通行证,到达送货地或提货地必须行经禁行区路段的方予以办理,单纯途经禁行区路段的不予办理;办理时可就近到大队(直属一、二大队或垦利大队)授权的交警中队办理。
2、办理季度通行证必须是本辖区居民、本地车辆。如系外地车号牌,但在本辖区(货车禁行区域)长期从事经营活动或暂住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产证及租赁合同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予以证明。办理时须到直属一、二大队或垦利大队的交管部门办理。跨大队辖区的通行证,须经各大队审批,由一个大队办理、发放。
申办条件
1、驾驶人和车辆无交通违法未处理的记录;
2、车辆不存在违法状态(如未检审、超载、改型、不按规定悬挂号牌等);
3、车辆非危化品运输车;
4、市区、城区均有特殊限制区域,非特殊情况不准通行;
5、目的地可以绕非禁行路段到达,纯属过境车辆的,不予办理。
所需材料
1、驾驶证、行驶证、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送货单、提货单或本辖区内的单位介绍信等证明材料;
3、办理季度通行证还须提供户口簿、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产证及租赁合同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如何在网上进行机动车选号?
■ 机动车所有人可登陆东营公安交警信息网进行网上选号。登陆网站后,点击“网上车管所”—“网上选号”,可以进入选号页面。机动车所有人可自主选择“三十选一”和“自主选号”任意一种选号方式,并按照要求输入机动车识别代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和需要办理的业务种类。在网上选到满意的号码后,应在三个工作日(选号当日不计)内到车管所办理业务。“网上选号”号段资源与车管所选号资源一致。
外地买车在我市落户需提交哪些资料?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机动车来历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
外地老旧机动车能否转入我市?
■ 根据《63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办公室关于禁止外地老旧机动车转入我市的意见》(东政办字〔2003〕63号)规定,三年以上的外地车辆不允许转入东营,车辆管理部门不再办理转入业务。
不同车型的机动车检验周期是如何规定的?
■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由哪些部分组成?
■ 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由校车标志、中文字符“校车”、中文字符“核载人数:XX人”、校车编号和校车轮廓标识组成。
我市有哪些大型车辆禁行路段?禁行时间有何规定?
■ 2008年公布的《63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规定,禁止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危化品运输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在下列区域通行:西五路以东(含西五路),东八路以西,北外环以南,南二路以北。禁行时间为全天。确需出入禁行区域的,必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经中心城区往北京调运蔬菜的车辆凭“绿色通道”通行证在东二路通行。
什么是黄标车?如何查询车辆是否是黄标车?
■ 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是连国Ⅰ排放标准都未达到的汽油车,或排放达不到国Ⅲ的柴油车,因其贴的是黄色环保标志,因此称为黄标车。查询是否是黄标车,可以登陆机动车环保网(http://www.vecc-mep.org.cn)点击进入黄标车查询系统,输入相关信息即可。
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及处罚标准是什么?
■ 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5222—2010)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醉酒驾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交警罚款存在异议时怎么办?
■ 对非现场处罚有异议的:可到违法行为信息采集地的违法处理窗口进行查询、申辩,进行处理。
■ 对现场处罚有异议的:
1、对交警支队做出的处罚决定有异议的,被处罚人可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东营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交警支队做出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等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后3日内向东营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提出;
2、对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做出处罚决定有异议的,被处罚人可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东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信访科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做出的较大数额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等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后3日内向东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信访科提出;
3、对广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垦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利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河口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做出处罚决定有异议的,被处罚人可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广饶县公安局法制科、垦利县公安局法制科、利津县公安局法制科、河口区公安分局法制科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广饶县人民法院、垦利县人民法院、利津县人民法院、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广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垦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利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河口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做出的较大数额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等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后3日内向广饶县公安局法制科、垦利县公安局法制科、利津县公安局法制科、河口区公安分局法制科提出。
★ 东营市公安交警车驾管业务受理窗口地址
★ 全市非现场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地址
★ 中心城区超速监测系统安装点位明细
★ 东营市驾校名单
东营市公安交警车驾管业务受理窗口地址
区间测速
1、东营区庐山路区间测速:东营区北二路与庐山路路口北工农一村至垦利县庐山路西麻王村路段,全长6.5公里,区间限速70KM/H;
2、东营区辛河路区间测速:东营区西四路与南二路路口南胜利发电厂营海集团门口至辛河路牛庄镇路段,全长6.5公里,区间限速80KM/H;
3、东青高速全程区间限速100KM/H。
超速监测系统及区间测速范围仅供参考,请以市交警支队公布为准。
东营市驾校名单
中凯驾校 顺通驾校 津盛驾校 交运驾校 通达驾校 白云驾校
宇通驾校 永胜驾校 兴达驾校 利丰驾校 安顺驾校 通海驾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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