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私营企业
“中国·东营”政府门户网站 www.finnciti75.com 2015-11-21 来源:市政务服务中心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办理流程及时限
受理→审核→发照
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在受理登记3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本人。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办理时限:在文件证件齐备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及年检验照为1个工作日(即来即办)。
办理地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地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申请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所需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所需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法律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变更名称的,还应提交《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
(2)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关于产权的证明或说明),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3)变更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合伙人变更执行合伙事务负责人的会议决议;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负责人的照片(一寸2张)、身份证、履历表。
(4)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后申请变更登记。
(5)变更合伙人的,应当提交新合伙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6)变更经营期限的,应提交相关材料。以年为单位的经营期限的起止时间的确定打印,应当将终止时间提前1日标注。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申请条件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所需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公章。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申请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注: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所需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所需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1)变更名称的,还应提交《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
(2)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关于产权的证明或说明)。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3)变更投资人的,应当提供新负责人的照片(一寸2张)、身份证明、履历表。
(4)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后申请变更登记。
(5)变更经营期限的,应提交相关材料。以年为单位的经营期限的起止时间的确定打印,应当将终止时间提前1日标注。
◆注: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申请条件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所需材料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公章。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办理流程及时限
受理→审核→发照
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在受理登记3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本人。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办理时限:在文件证件齐备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及年检验照为1个工作日(即来即办)。
办理地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地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申请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所需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所需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法律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变更名称的,还应提交《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
(2)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关于产权的证明或说明),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3)变更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合伙人变更执行合伙事务负责人的会议决议;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负责人的照片(一寸2张)、身份证、履历表。
(4)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后申请变更登记。
(5)变更合伙人的,应当提交新合伙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6)变更经营期限的,应提交相关材料。以年为单位的经营期限的起止时间的确定打印,应当将终止时间提前1日标注。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申请条件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所需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公章。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申请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注: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所需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所需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1)变更名称的,还应提交《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
(2)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关于产权的证明或说明)。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3)变更投资人的,应当提供新负责人的照片(一寸2张)、身份证明、履历表。
(4)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后申请变更登记。
(5)变更经营期限的,应提交相关材料。以年为单位的经营期限的起止时间的确定打印,应当将终止时间提前1日标注。
◆注: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申请条件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所需材料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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