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及注销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所需材料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①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未婚、离异、丧偶的提供相关证件。
②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③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经公证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④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簿),被监护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及时限
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登记费:由购房人交纳。
(1)住宅:80元/套;
(2)非住宅:550元/件。
◆注: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减半计收。
领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需携带证件
(1)受理通知单;
(2)权利人身份证明,若权利人委托他人的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
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①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薄;未婚、离异、丧偶的提供相关证件。
②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③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经公证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④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本),被监护人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商品房预售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证明(原件)。
(5)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及时限
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①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薄;未婚、离异、丧偶的提供相关证件。
②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③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经公证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④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本),被监护人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3)抵押合同(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及时限
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抵押登记费:由申请人缴纳。
(1)住宅:80元/套;
(2)非住宅:550元/件。
◆注: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减半计收。
领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需携带证件
(1)受理通知单;
(2)权利人身份证明,若权利人委托他人的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①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薄;未婚、离异、丧偶的提供相关证件。
②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③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经公证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④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本),被监护人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3)主债权已消灭的证明(原件)。
(4)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权利声明(原件)。
(5)预告登记权利已实现的证明(原件)。
(6)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7)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及时限
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①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薄;未婚、离异、丧偶的提供相关证件。
②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③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经公证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④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本),被监护人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原件)。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6)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及时限
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登记费:由购房人交纳。
(1)住宅:80元/套;
(2)非住宅:550元/件。
◆注: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减半计收。
领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需携带证件
(1)受理通知单;
(2)权利人身份证明,若权利人委托他人的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①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薄;未婚、离异、丧偶的提供相关证件。
②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③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经公证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④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本),被监护人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3)抵押合同(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办理程序及时限
归档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抵押登记费:由申请人缴纳。
(1)住宅:80元/套:
(2)非住宅:550元/件。
◆注: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减半计收。
领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需携带证件
(1)受理通知单;
(2)权利人身份证明,若权利人委托他人的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商品房预售应符合哪些条件?
■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已完成基础工程,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能否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
■ 不能。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明确标示哪些内容?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第十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1、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2、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3、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5、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哪些收费?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第十一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1、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2、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3、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商品房销售活动中针对计价单位有何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 第十九条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面积存在误差应按什么原则处理?
■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房屋成交后到哪里签订交易合同?
■ 新建商品房应通过设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权属系统”客户端进行网上签约。
■ 存量房(二手房)由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应当配合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东营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托管管理系统”签订网上存量房买卖合同,完成网上签约合同备案。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存量房交易意向的,可直接向监管机构(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手续。针对存量房的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我市已出台《东营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自2011年4月18日起印发施行,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实行网上签约备案。
商品房网签合同如何撤销或进行信息变更?
■ 商品房网签合同应按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购房实名制。商品房网签合同的撤销和信息变更,应严格限制条件、严格办理程序、从严进行控制。商品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商品房在办理房产证时阁楼部分如何计算契税?
■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如果阁楼与正房有内部楼梯连在一起的,且面积超过144平方米,按3%征收契税;
■ 阁楼为独立的住宅,应按照以下政策征收;
1、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2、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车位是否也可以办理产权证?
■ 可用于出售的车位需要由买售双方签订买卖协议,但无需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根据《物权法》、《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登记以基本单元进行登记且车位应当予以登记,但由于业主购买的车位界限具有不确定性,在现在的登记工作中,对其未进行登记。今后,我市将根据情况,适时开展车位登记工作。
房屋交房时对实测面积有异议如何进行复测?
■ 中心城及河口区范围内对测量面积有异议,可向东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咨询(咨询电话:0546-8080748),由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对异议部分进行复测。广饶县、利津县、垦利县范围内可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咨询。
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后质量保修年限有什么规定?
■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房产转让有哪些具体规定?
■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以房地产作为出资,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收购企业时,房地产转移给新权利人的;以房地产抵债的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正)》规定,转让房地产,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房屋产权转移,其相关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同一房屋产权分割,各房屋所有权人占有与房屋建筑面积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但该土地使用权的整体不可分割。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地产,须有全体共有人具结同意的文书。转让共有的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限未届满出租人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受让方为非承租人,出租人应当告知受让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什么情况下房地产不得转让?
■ 下列情况下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土地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根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
5、权属有争议或者权证与标的物不相符的;
6、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7、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权属转移的。
个人房屋出租在税收方面有哪些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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