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所需材料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未婚、离异、丧偶的提供相关证件。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经公证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建设工程施工证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7、房屋测绘报告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8、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原件)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原件)。
9、其他必要材料: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批准文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开发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办理流程及时限
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
1、登记费:由申请人交纳。
(1)住宅:80元/套;
(2)非住宅:550元/件。
◆注: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减半计收。
2、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领取房产证需携带
1、受理通知单;
2、权利人身份证明,若权利人委托他人的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转移(按揭)登记
所需材料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①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薄;未婚、离异、丧偶的提供相关证件。
②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③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经公证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④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簿),被监护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5)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6)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原件)。
(7)按揭预购商品房的,还需要提供房地产抵押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贷款银行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或经比对的复印件)。
(8)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住宅专项维修金专用收据(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及时限
符合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转移按揭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交易手续费:由售房人交纳。
①住宅:3元/平方米;
②非住宅:8元/平方米。
◆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减半计收。
(2)登记费:由购房人交纳。
①住宅:80元/套;
②非住宅:550元/件。
◆注: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减半计收。
(3)抵押登记费:由申请人缴纳。
①住宅:80元/套;
②非住宅:550元/件。
◆注: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减半计收。
(4)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5)印花税票:5元/本(由购房人交纳)。
(6)契税:由购房人交纳。
①住宅:个人购唯一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交易额的1%缴纳,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按交易额的1.5%交纳,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上的按交易额的3%交纳;个人购非唯一住房,按交易额的3%交纳,单位购住房均按交易额的3%交纳。
②非住宅:按交易额的3%交纳。
◆注: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除外;契税征收标准由东营区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领取房产证需携带证件
(1)受理通知单;
(2)权利人身份证明,若权利人委托他人的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2、存量房(二手房)转移登记
提交材料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①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未婚、离异、丧偶的提供相关证件。
②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③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经公证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④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簿),被监护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非住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5)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6)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原件)。
(7)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原件)。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处置房产时还需要提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及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原件)。
(9)其他必要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房屋登记信息核档证明(原件);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共有权人同意处分的书面证明;住宅专项维修金专用收据(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及时限
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1)交易手续费:双方各承担50%。
①住宅:6元/平方米;
②非住宅:8元/平方米。
(2)登记费:由购房人交纳。
①住宅:80元/套;
②非住宅:550元/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4)印花税票:5元/本(由购房人交纳)。
(5)契税:由购房人交纳。
①住宅:个人购唯一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交易额的1%缴纳,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按交易额的1.5%交纳,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上的按交易额的3%交纳;个人购非唯一住房,按交易额的3%交纳,单位购住房均按交易额的3%交纳。
②非住宅:按交易额的3%交纳。
◆注:契税征收标准由东营区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6)营业税金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由售房人个人交纳:
①营业税及附加:
不满2年住宅:营业税及附加5.6%×全额。
满2年住宅:
a、普通住宅(<144㎡):免营业税。
b、非普通住宅(≥144㎡):营业税及附加5.6%×差额。
②个人所得税:
a、满5年唯一住宅:免征个人所得税。
b、不满5年或满5年非唯一住宅:查实征收20%×差额或核定征收1%×全额。
③商业用房
a、个人商业住房。
营业税金及附加:自建房按全额的5.6%征收,非自建房按差额的5.6%征收。
个人所得税:查实征收20%×差额或核定征收1%×全额。
b、单位处置房屋的按相关税收政策办理。
◆注:营业税金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由东营市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领取房产证需携带证件
(1)受理通知单;
(2)权利人身份证明,若权利人委托他人的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3、赠与和遗赠
所需材料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①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未婚、离异、丧偶的提供相关证件。
②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③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经公证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④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簿),被监护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非住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5)赠与合同或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6)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原件)。
(7)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房屋登记信息核档证明(原件);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共有权人同意处分的书面证明;住宅专项维修金专用收据(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及时限
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1)交易手续费:双方各50%。
①住宅:6元/平方米;
②非住宅:8元/平方米。
◆注:遗赠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转让手续费。
(2)登记费:由受赠人交纳。
①住宅:80元/套;
②非住宅:550元/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4)印花税票:5元/本(由受赠人交纳)。
(5)契税:由受赠人交纳。
①住宅:按交易额的3%交纳;
②非住宅:按交易额的3%交纳。
◆注:契税征收标准由东营区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6)营业税金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①无偿赠与房产征收营业税金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由东营市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②受遗赠的房产免征营业税金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领取房产证需携带证件
(1)受理通知单;
(2)权利人身份证明,若权利人委托他人的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4、继承
提交材料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①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未婚、离异、丧偶的提供相关证件。
②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经公证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③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簿),被监护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非住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5)继承权公证书或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6)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原件)。
(7)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房屋登记信息核档证明(原件);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共有权人同意处分的书面证明;住宅专项维修金专用收据(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及时限
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1)交易手续费:由继承人交纳。
①住宅:免收;
②非住宅:8元/平方米。
◆注:继承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转让手续费。
(2)登记费:由继承人交纳。
①住宅:80元/套;
②非住宅:550元/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4)契税:由继承人交纳;继承免征。
(5)营业税金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免征。
◆注:营业税金及附加、个人所得税标准由东营市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6)印花税票:5元/本(由继承人交纳)。
领取房产证需携带证件
(1)受理通知单;
(2)权利人身份证明,若权利人委托他人的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5、互换
所需材料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①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未婚、离异、丧偶的提供相关证件。
②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③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经公证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④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簿),被监护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非住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5)互换合同(原件)。
(6)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原件)。
(7)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原件)。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处置房产时还需要提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及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9)其他必要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房屋登记信息核档证明(原件);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共有权人同意处分的书面证明;住宅专项维修金专用收据(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及时限
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1)交易手续费:双方各承担50%。
①住宅:6元/平方米;
②非住宅:8元/平方米。
(2)登记费:由购房人交纳。
①住宅:80元/套;
②非住宅:550元/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4)印花税票:5元/本(由购房人交纳)。
(5)契税:按房屋价值的差价由互换双方价值大的一方交纳。
①住宅:个人购唯一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交易额的1%缴纳,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按交易额的1.5%交纳,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上的按交易额的3%交纳;个人购非唯一住房,按交易额的3%交纳,单位购住房均按交易额的3%交纳。
②非住宅:按3%交纳。
◆注:契税征收标准由东营区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6)营业税金及附加、个人所得税:视同存量房(二手房)转移登记政策。
◆注:营业税金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由东营市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领取房产证需携带证件
(1)受理通知单;
(2)权利人身份证明,若权利人委托他人的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6、其他
主要包括:房屋分割、合并,以房屋出资入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兼并)、分立,企业因破产或解散清算,划拨、移交房屋,拍卖,生效法律文书,转移房屋设有抵押权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等。
提交材料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①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未婚、离异、丧偶的提供相关证件。
②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③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经公证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④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簿),被监护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非住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①房屋分割、合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提交房屋分割、合并协议(原件)。
②以房屋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入股的协议(原件)。
③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兼并)、分立,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合并(兼并)、分立的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原件)。法人或其他组织丧失资格的,需提交主体资格灭失证明(原件)。
④企业因破产而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原件);企业因解散而清算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和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或转让协议、证明(原件)。
⑤划拨、移交房屋的,提交划拨、移交的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原件)。
⑥依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房屋所有权转移证明(原件)。
⑦拍卖的房屋,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⑧转移房屋设有抵押权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提交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转让房屋的证明(原件)、他项权证(预告登记证明)及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6)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原件)。
(7)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原件)。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处置房产时还需要提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及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9)其他必要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房屋登记信息核档证明(原件);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共有权人同意处分的书面证明;住宅专项维修金专用收据(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及时限
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1)交易手续费:双方各承担50%。
①住宅:6元/平方米;
②非住宅:8元/平方米。
(2)登记费:由购房人交纳。
①住宅:80元/套;
②非住宅:550元/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4)印花税票:5元/本(由购房人交纳)。
(5)契税:由购房人交纳。
①住宅:个人购唯一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交易额的1%缴纳,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按交易额的1.5%交纳,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上的按交易额的3%交纳;个人购非唯一住房,按交易额的3%交纳,单位购住房均按交易额的3%交纳。
②非住宅:按交易额的3%交纳。
◆注:契税征收标准由东营区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6)营业税金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等按相关税收政策办理。
◆注:营业税金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由东营市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领取房产证需携带证件
(1)受理通知单;
(2)权利人身份证明,若权利人委托他人的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
1、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未婚、离异、丧偶的提供相关证件。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经公证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簿),被监护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非住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5、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相关材料(原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自然人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企业法人、民办非企业、社团组织应提供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和变更证明、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社团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房屋坐落(街道、门牌号码)、房屋名称变更的,提交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3)因房屋翻、改、扩建而导致房屋面积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和测绘报告(原件)等。
(4)房屋设计用途发生变化的,应提交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5)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须提交发生房屋分割、合并事实的证明文件。
(6)因共有关系由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或者由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的,须提交相关协议。
6、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房屋登记信息核档证明(原件);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共有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办理程序及时限
涉及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房屋坐落变更的1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
1、登记费:由房屋权利人交纳。
(1)住宅:80元/套;
(2)非住宅:550元/件。
◆注: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规定减半收取。
2、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印花税票:5元/本(由申请人交纳)。
领取房产证需携带证件
(1)受理通知单;
(2)权利人身份证明,若权利人委托他人的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提交材料
1、房屋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未婚、离异、丧偶的提供相关证件。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经公证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簿),被监护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1)房屋倒塌的,提交房屋倒塌的情况说明(原件)。
(2)房屋拆迁征收的,提交征收决定(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前的拆迁项目,提交拆迁许可证)及房屋已被拆除的证明(原件)。
(3)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放弃所有权承诺书;被放弃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预告登记)的需提交他项权利人(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证明(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房屋登记信息核档证明(原件)。
办理程序及时限
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
办理地址:东营区东二路276号,西三路26—1号
联系方式:0546-8086112 8236002
如果您在本页面发现错误,请先用鼠标选择出错的内容片断,然后同时按下“CTRL”与“ENTER”键,以便将错误及时通知我们,谢谢您对我们网站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