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

“中国·东营”政府门户网站 www.finnciti75.com 2015-11-21 来源: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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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进城务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 根据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5、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6、用人单位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7、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8、农民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
  9、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10、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国家对工资支付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 用人单位可直接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国家对最低工资有什么规定?
  ■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国家对工作时间有什么规定?
  ■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等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此外,由于工作性质及生产经营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标准是: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正常工作日加点),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国家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有什么规定?
  ■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规定,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日期按月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怎样防止在职介所求职时受骗?
  ■ 尽量到政府开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求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 如果是到民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求职,要注意“三证”是否齐全,即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而且这些证件须上墙公示,并注有举报电话。
  ■ 不要轻易交纳费用。在一些非正规职介机构里,收费项目繁多,如报名费、健康费、抵押金等,农民工求职时要弄清相关的缴费标准和规定,不能随便交费,并且有权拒绝各种不合理收费。
  ■ 要尽可能与用人单位面谈。接到录用通知后,要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要留意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周围的环境以及工作现场是否安全卫生、企业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能够自由出入等基本情况。
  ■ 拒绝高薪诱惑。非正规职介得以生存的主要手段是利用高薪诱惑农民工,求职者在求职前最好对本职业的行情作一些简单的了解,避免上当受骗。
  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哪些有关证据?
  ■ 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法院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的维护。因此,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农民工维权主要有哪些途径?
  ■ 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 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如果想了解劳动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体问题需要咨询的时候,可以拨打“12333”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热线电话,工作人员会给您详细的解答。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订立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如何处罚?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支付延长劳动时间相关报酬,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如何处理?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者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投诉文书应该怎样书写?
  ■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电话:0546-8381556
  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电话:0546-8082110、8083110
  市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话:0546-8386907
  ◆注:详细内容请查看《东营市农民工政策宣传月政策一本通》
  (http://dyssfj.dongying.gov.cn/zwgk/tzgg/14138735682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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