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政策
※城乡低保
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近年来,我市从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创新机制、加大投入等措施入手,逐步建立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临时救助、社会互助为主,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相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为保障改善民生、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东营市城市低保标准,东营区、河口区每人每月550元,广饶县、垦利县、利津县每人每月520元(东民〔2015〕17号《关于提高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东营市农村低保标准,东营区、垦利县、利津县每人每年3760元,河口区、广饶县每人每年3960元(东民〔2015〕17号《关于提高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申请条件
城市低保
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农村低保
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所需材料
1、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
2、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
3、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4、填写《低保备案表》;
5、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办理流程
城乡居民家庭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符合就业条件未就业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的,应该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由有关部门提供求职登记证明。乡镇(街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低保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后,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入户调查结果进行评议。乡镇(街道)政府经过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通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低保证,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办理机构
各区县民政局
※农村五保
农村五保供养,是国家为保障农村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主要包括吃饭、穿衣、住宿、看病和妥善处理后事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方面。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所需费用。五保户指农村村民中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目前,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6800元(东民〔2015〕17号《关于提高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最新标准请链接市民政局政策法规一栏查看)。
申请条件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办理流程
1、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本村范围内公告7日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予以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批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五保供养待遇的,免费发给民政部门印制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本人。
办理机构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是政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依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和诊疗优惠,同时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的制度。
救助对象
根据《关于做好2013年度城乡困难居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民〔2013〕21号)文件规定,对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城乡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
救助方式
1、资助参保。由政府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全部费用。
2、住院大病救助(含门诊慢性病)。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其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
办理流程
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
救助标准
根据《关于提高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东民〔2015〕17号)和《关于做好2013年度城乡困难居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民〔2013〕21号)文件规定:
1、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费用,在规定的限额内按100%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
2、城乡低保对象按70%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
※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
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以在户籍地申请临时救助。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且就业1年以上,符合前款条件的人户(户籍)分离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所需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医疗费用单据等有关证明材料和允许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书面授权。向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未在户籍地享受临时救助的证明。
工作流程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工作时限
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员状况、遭遇困难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补助对象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补助标准和依据
根据《关于做好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工作的通知》(东民〔2012〕78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720元;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
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规定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
申请程序、所需材料及办理时限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发给社会散居孤儿《儿童福利证》。监护人凭《儿童福利证》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县级民政部门应同时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定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申请、审批以及发放程序参照孤儿标准执行。
资金发放途径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什么是家庭收入?
■ 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离退休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和失业救济金;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孳息;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等其他收入。
■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有: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高龄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在职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补助金等。
哪些情形不在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范围?
■《东营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东政发〔2009〕26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未按照医疗保险机构规定,在非定点医院产生的医疗费用;
2、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农民医疗保险等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3、不能提供有效证件、原始病历、诊断证明及有效凭证,或者应当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补偿、资助凭证的;
4、隔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5、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6、因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
什么是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是通过建立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窗口,在出院结算时,按规定直接给予医疗救助的服务方式。
■“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对象为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抚对象。
■ 医疗救助说明
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平台使用后,救助对象住院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优惠减免待遇,个人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费用,从住院到结账,不再需要在医院与救助单位之间东奔西跑。解决了申请救助层层上报、层层审批的问题,为城乡困难群众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这一措施的实行,简化了救助程序,方便了群众办事,极大地提高了救助时效。
东营市困难家庭冬季取暖补助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东政办发〔2009〕34号)规定补助范围是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和低保边缘家庭。
补助标准:
对中心城不能集中供暖的城市低保户和低保边缘家庭,按当年市政部门规定取暖费价格,低保户按50平方给予一次性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按低保户救助的70%给予一次性救助。对中心城能够集中供暖的城市低保户和低保边缘家庭,分别按一个供暖期800元/户和500元/户的标准发放取暖费补助。所需资金中心城由市和东营区财政按7:3的比例负担,其他县区根据各自实际参照执行。
救助站可向受助人提供什么帮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七条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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