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登记及保险金领取
申请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以上的;
2、在法定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自2014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900元。领取期限规定如下: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2年的为3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足3年的为6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足4年的为9个月;
4、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足5年的为12个月;
5、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7年的为15个月;
6、累计缴费时间满7年的为16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东营市人力资源市场西大厅服务窗口
办理地址:东营市黄河路153号
联系方式:0546-8086952
※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我国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载体,是劳动者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重要凭证,其记载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申请条件
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
所需材料
凭身份证明、人员类别证明、就业失业证明三项有效证件,即可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明:本市户籍人员凭《居民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人员类别证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离校后择业期内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各类学(院)校毕(肄)业生未就业的凭学校出具的毕业或肄业证明材料;失地、失林人员需提交由常住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军人退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凭退役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刑满释放凭释放证明,假释或监外执行需提交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缓刑人员凭法院判决书。就业失业证明:单位就业或失业人员凭《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创业人员凭《营业执照》或注销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和新进入就业市场人员凭社区出具相关证明。
办理地点
无就业经历的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进行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按参加社会保险的隶属关系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本人持有吗?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更换新单位是否要重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 劳动者更换新单位不需重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只需要将更新的就业失业信息打印记载在原来的证件上。只需把以前的劳动档案资料转入新工作单位统一保管即可。
■ 自2013年1月起,我市启用国版《就业失业登记证》。证件所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按照经办管理权限,市直所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或劳动者需到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窗口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在登记证上加载相关记录信息;劳动者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用工登记窗口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在登记证上加载就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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