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政策

“中国·东营”政府门户网站 www.finnciti75.com 2015-11-21 来源: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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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办理
  申请条件
  法定退休年龄
  1、正常退休年龄:国家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为法定退休年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病退: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注: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其他情况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需达到以下标准:
  (1)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2)本人参保期间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3)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
  2、特殊工种
  (1)年龄条件,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从事工种须在国家规定的行业特殊工种目录内,且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对于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企业职工
  1、由企业向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申报以下资料:
  (1)退休职工档案;
  (2)退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必须在保险手册上签字确认历年缴费情况);
  (3)退休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照片4张,经保险经办机构审定的个人账户累计额和历年个人清单;
  (4)单位填写《企业退休职工待遇核算表》。
  2、各级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对符合退休条件的企业职工待遇核准,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向企业职工作出解释。
  3、市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职工待遇核算情况经有关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退休证》,并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纳入社会化统筹。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1、由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申报以下资料:
  (1)经组织和人社部门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审批表;
  (2)退休(职)人员档案;
  (3)退休(职)待遇提高比例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
  (5)退休(职)人员工作简历;
  (6)退休(职)人员工资发放证明;
  (7)养老保险手册;
  (8)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
  2、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单位提供的个人档案及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查验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经复核符合享受养老金条件的,进入养老金发放流程,次月起每月15日前到指定开户银行领取养老金。如材料不齐全或需要更正的,即时告知更改时限和内容,材料符合要求后进入养老金发放流程。
  办理地点
  企业职工
  东营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53号东营市人力资源市场)
  东营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东营市东营区新区3号楼345室)
  河口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东营市河口区河聚路政务服务中心3楼)
  垦利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东营市垦利县育才路行政办公新区社会事业大厦)
  利津县社会保险事业处(东营市利津县凤凰大厦1楼西厅)
  广饶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东营市广饶县济安路2号4楼)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9号B座118室)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人才服务与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305室)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东营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科(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53号312房间)
  ※退职办理
  申请条件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所需材料
  向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申报职工档案、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4张本人近期1寸照片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

  企业职工的出生时间如何确定?
  ■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起止时间是什么?
  ■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起始时间是从批准退休的次月执行;死亡后次月停止支付养老金。
  伤残津贴的标准是什么?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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