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
“中国·东营”政府门户网站 www.finnciti75.com 2015-11-20 来源:市政务服务中心
※出生落户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结婚证(非婚生不需提供);
4、父母书面申请书;
5、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的应出具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6、收养的孤儿、弃婴凭《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注:1周岁以内的新生婴儿落户,材料齐全的,派出所当场办理;1周岁以上的出生人口落户,材料齐全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上报分县局审批,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收养子女落户须报分县局审批,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指南
派出所直接办理。
※户口恢复
所需材料
被注销户口回国人员恢复户口〔仅限原县(市、区)范围内〕
1、回国人员的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2、出国前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
境、国外人员申请在国内定居落户
1、华侨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台湾居民凭《台胞定居证》、港澳居民凭《定居证》及《批准定居通知书》;外国人凭公安部对其本人申请定居中国的批复;
2、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
办理指南
派出所直接办理。
※户口注销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死亡注销户口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村、居委会证明;
3、应征入伍注销户口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4、出境、国定居注销户口凭当事人出具的能够证明取得定居资格的有效证明;定居台湾的,凭出入境管理部门户口注销通知书;定居港、澳的,凭前往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注销户口通知;定居国外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出国定居证、护照等;
5、收缴居民身份证(应征入伍除外)。
办理指南
派出所直接办理。
※变更更正
1、姓名变更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单位或村委、街道办事处证明;
(3)申请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的,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
(4)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5)因涉外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为对方姓氏或恢复原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6)因父母离异,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原父母双方同意的证明。
办理指南
派出所受理,分县局审批,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16岁以下更名不改姓的,由派出所直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2、民族成份变更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
办理指南
派出所受理,分县局审批,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立、分、并户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房屋产权证、使用权证明或其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结婚(离婚)证或其他书面有效证明;
(4)企业设立集体户需提供单位申请、房屋产权证或合法固定生产、经营、办公场所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办理指南
派出所直接办理。
※户口迁移(跨市、县迁移)
1、干部、工人调动户口迁移
所需材料
(1)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动函;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结婚证(仅限于夫妻分居调动或家属子女随迁)。
办理指南
分县局直接办理。
2、离退休人员安置户口迁移
所需材料
(1)老干部、民政部门的安置介绍信;
(2)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证明;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办理指南
派出所受理,分县局审批,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3、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户口迁移
所需材料
毕业生毕业后,应当及时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
(1)应届已就业毕业生的落户。
①落实用人单位的省内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②落实用人单位的省外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2)非应届已就业毕业生凭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的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3)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县级(含)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办理指南
分县局直接办理。
4、大中专院校及技校学生转、退学户口迁移
所需材料
(1)办理转学户口迁移须提供: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转入学校证明;
(2)办理退学户口迁移须提供:学校正式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
办理指南
分县局直接办理。
5、选调生(包括公务员录用)户口迁移
所需材料
(1)组织部门调令或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居民户口簿。
办理指南
分县局直接办理。
6、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落户
所需材料
(1)《转业军官通知书》、《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等;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军人居民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仅限于夫妻一方或父母已在安置地落常住户口的);
(4)结婚证(仅限于夫妻投靠);
(5)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办理指南
分县局直接办理。
7、随军家属户口迁移
所需材料
(1)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2)军官证(士官证);
(3)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干部任职命令;
(4)居民户口簿;
(5)结婚证。
办理指南
分县局直接办理。
8、购房、投资类迁移户口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发票。
办理指南
派出所受理,分县局审批,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9、租住成套住房落户
所需材料
(1)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
(2)居住证;
(3)其直系亲属随迁的还应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结婚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书面申请;
(5)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6)与房主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房落户协议(协议应当说明出租房主同意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落户,并说明变更居住地后应当主动变更户籍登记地址以及违反协议承担的责任和后果),该协议由当事人双方在落户地派出所当场签订;
(7)派出所出具的实际租住情况证明;
(8)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9)证明其合法稳定生活来源的相关资料(如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营业执照、单位人事证明等,满足其中一项即可)。
办理指南
派出所受理,分县局审批,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10、引进人才迁移户口(取得《人才聘用证》的除外)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以及其他技术等级和荣誉证书;
(3)聘用合同;
(4)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证明。
办理指南
分县局直接办理。
11、“三投靠”人员落户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夫妻投靠出具结婚证;
(3)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离退休干部安置除外)出具父母和子女关系证明;
(4)被投靠方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办理指南
派出所受理,分县局审批,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严格控制城市向农村的户口迁移
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对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一律不予落户。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结婚证(非婚生不需提供);
4、父母书面申请书;
5、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的应出具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6、收养的孤儿、弃婴凭《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注:1周岁以内的新生婴儿落户,材料齐全的,派出所当场办理;1周岁以上的出生人口落户,材料齐全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上报分县局审批,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收养子女落户须报分县局审批,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指南
派出所直接办理。
※户口恢复
所需材料
被注销户口回国人员恢复户口〔仅限原县(市、区)范围内〕
1、回国人员的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2、出国前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
境、国外人员申请在国内定居落户
1、华侨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台湾居民凭《台胞定居证》、港澳居民凭《定居证》及《批准定居通知书》;外国人凭公安部对其本人申请定居中国的批复;
2、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
办理指南
派出所直接办理。
※户口注销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死亡注销户口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村、居委会证明;
3、应征入伍注销户口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4、出境、国定居注销户口凭当事人出具的能够证明取得定居资格的有效证明;定居台湾的,凭出入境管理部门户口注销通知书;定居港、澳的,凭前往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注销户口通知;定居国外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出国定居证、护照等;
5、收缴居民身份证(应征入伍除外)。
办理指南
派出所直接办理。
※变更更正
1、姓名变更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单位或村委、街道办事处证明;
(3)申请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的,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
(4)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5)因涉外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为对方姓氏或恢复原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6)因父母离异,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原父母双方同意的证明。
办理指南
派出所受理,分县局审批,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16岁以下更名不改姓的,由派出所直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2、民族成份变更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
办理指南
派出所受理,分县局审批,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立、分、并户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房屋产权证、使用权证明或其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结婚(离婚)证或其他书面有效证明;
(4)企业设立集体户需提供单位申请、房屋产权证或合法固定生产、经营、办公场所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办理指南
派出所直接办理。
※户口迁移(跨市、县迁移)
1、干部、工人调动户口迁移
所需材料
(1)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动函;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结婚证(仅限于夫妻分居调动或家属子女随迁)。
办理指南
分县局直接办理。
2、离退休人员安置户口迁移
所需材料
(1)老干部、民政部门的安置介绍信;
(2)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证明;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办理指南
派出所受理,分县局审批,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3、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户口迁移
所需材料
毕业生毕业后,应当及时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
(1)应届已就业毕业生的落户。
①落实用人单位的省内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②落实用人单位的省外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2)非应届已就业毕业生凭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的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3)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县级(含)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办理指南
分县局直接办理。
4、大中专院校及技校学生转、退学户口迁移
所需材料
(1)办理转学户口迁移须提供: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转入学校证明;
(2)办理退学户口迁移须提供:学校正式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
办理指南
分县局直接办理。
5、选调生(包括公务员录用)户口迁移
所需材料
(1)组织部门调令或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居民户口簿。
办理指南
分县局直接办理。
6、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落户
所需材料
(1)《转业军官通知书》、《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等;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军人居民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仅限于夫妻一方或父母已在安置地落常住户口的);
(4)结婚证(仅限于夫妻投靠);
(5)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办理指南
分县局直接办理。
7、随军家属户口迁移
所需材料
(1)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2)军官证(士官证);
(3)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干部任职命令;
(4)居民户口簿;
(5)结婚证。
办理指南
分县局直接办理。
8、购房、投资类迁移户口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发票。
办理指南
派出所受理,分县局审批,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9、租住成套住房落户
所需材料
(1)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
(2)居住证;
(3)其直系亲属随迁的还应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结婚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书面申请;
(5)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6)与房主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房落户协议(协议应当说明出租房主同意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落户,并说明变更居住地后应当主动变更户籍登记地址以及违反协议承担的责任和后果),该协议由当事人双方在落户地派出所当场签订;
(7)派出所出具的实际租住情况证明;
(8)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9)证明其合法稳定生活来源的相关资料(如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营业执照、单位人事证明等,满足其中一项即可)。
办理指南
派出所受理,分县局审批,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10、引进人才迁移户口(取得《人才聘用证》的除外)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以及其他技术等级和荣誉证书;
(3)聘用合同;
(4)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证明。
办理指南
分县局直接办理。
11、“三投靠”人员落户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夫妻投靠出具结婚证;
(3)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离退休干部安置除外)出具父母和子女关系证明;
(4)被投靠方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办理指南
派出所受理,分县局审批,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严格控制城市向农村的户口迁移
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对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一律不予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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