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评估文件评估审查

“中国·东营”政府门户网站 www.finnciti75.com 2014-3-12 来源:市政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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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内容
  审查《节能评估文件》
  二、办理依据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
  (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鲁发改办[2010]1691号);
  (三)《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东发改发[2011]162号)。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四、办理条件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申请材料
  (一)年综合能源消耗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1份);
  2、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单独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1份)。
  (二)年综合能源消耗量1000-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至2万平方米的项目,含1.2万平方米):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1份);
  2、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单独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表(1份)。
  六、申请表格
  无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十、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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