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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华侨、港澳台收养登记

“中国·东营”政府门户网站 www.finnciti75.com 2014-11-12 来源:市政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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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内容
  涉华侨、港澳台人员办理《收养登记证》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四、办理条件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本市办理收养登记的。
  五、申请材料
  (一)香港居民
  1、收养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
  3、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4、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二)澳门居民
  1、收养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
  3、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4、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台湾居民
  1、收养申请书;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者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4、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表格
  《收养申请书》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民政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民政局
  九、办理程序
  (一)收养人提交收养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确定管辖权,区分收养登记类型,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三)询问、调查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
  (四)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未被认领的,视为弃婴、弃儿;公告时间不计算在办理登机期限内;
  (五)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收养登记和华侨收养登记,自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审查办理;
  (六)符合条件的,出具《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出具《收养登记证》;颁发收养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
  十、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不含公告时间)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收养登记证》,长期有效。
  十二、收费
  (一)收费依据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局[1992]鲁价涉字第339号
  (二)收费标准
  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收养证工本费10元,调查费220元。
  十三、审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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