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收养登记指南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山东省收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二、条件
1、收养人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
(五)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条第五项限制。
2、被收养人条件: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四)不满14周岁。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条第四项限制。
3、送养人条件: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条第三项限制。
三、收养登记办理管辖地
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四、程序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收养登记,委托书应当经过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四)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要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五)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提交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提交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单人照片。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五、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规定,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应当交纳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收养证工本费1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共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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