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指南(离婚)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二、条件
(一)结婚登记
1、结婚年龄,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
2、双方完全自愿;
3、双方均无配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离婚登记
1、双方自愿,并达成离婚协议;
2、双方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双方的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
三、程序
(一)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外国人:(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华侨:(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本人填写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其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作为监誓人的婚姻登记员面前完成;
3、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二)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的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填写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其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作为监誓人的婚姻登记员面前完成;
3、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
四、收费标准
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应当交纳结(离)婚证工本费每对9元。
五、翻译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婚姻登记机关接受下列机构之一出具的翻译文本:
(一)当事人所在国驻我国使领馆;
(二)我国驻外国使领馆;
(三)婚姻登记机关认可的权威翻译机构;
(四)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翻译机构。
六、东营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及电话
东营区东三路151号 8333258或833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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